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》自2019年1月1日实行以来,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高度赞誉,但也存在一些不足,比如:未体现所有项目的地区差异,全国实行统一扣除标准,不能体现税收公平;
未充分考虑不同人群、不同阶段的实际情况;扣除范围和方式设置不合理等,为此,省政协委员陈胡兰建议:
一、进一步完善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。
一是在综合考虑不同地域经济发展和实际情况之后,采用更加差异化扣除标准,建立最高扣除限额和扣除比例等不同扣除标准相结合的扣除模式,使扣除标准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、人均收入水平相符合。二是充分考虑不同人群不同阶段支出负担的实际情况,制定不同的扣除标准。如: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,将被赡养人的年龄划分为60-65岁、65-75岁、75-85岁和85岁以上,充分考虑被赡养人的年龄和身体健康状况等制定不同的扣除标准;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,按子女教育阶段不同划分为0~3岁、幼儿园、小学、初中、高中、大学和研究生以上,充分考虑子女不同教育阶段教育支出不同等,制定不同的扣除标准;考虑残疾儿童的额外支出,按照残疾子女的残疾程度和年龄层次,增加特殊教育、抚养照料和康复训练的费用抵扣,减少残疾子女家庭的负担。
二、进一步完善扣除主体,调整扣除范围。
一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扣除。将赡养老人的扣除范围扩大到夫妻双方的父母,以家庭老人数计算赡养扣除标准,扣除金额随着人数的增加而成倍增长,减少家庭内部矛盾,促进和谐社会;允许扣除父母及岳父母的大病医疗费用,进一步提高扣除上限,家庭成员可进行合理的分摊。二是将0-3周岁的婴幼儿早期养育支出纳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的扣除范围,尽可能降低二胎家庭的经济压力,为响应国家二胎政策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做出贡献。
三、进一步建立合理的扣除方式、扣除分摊办法等。
一是增加跨年抵扣方式,在限制扣除年限的前提下,允许跨年进行抵扣,切实减轻纳税人的家庭负担,避免抵扣不充分,更加体现公平。二是扣除赡养老人支出,重点考察纳税人对被赡养人的真实赡养情况,允许非独生子女在扣除限额范围内分摊扣除,取消每人分摊扣除上限的规定,优化可抵扣税额在纳税人亲属间的分配;三是住房贷款利息或租房租金扣除,建议将“结婚之后只允许扣除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”,修改为“纳税人同一时间点只能享受一套住房的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”,而不是只能享受一次;适当提高住房租金专项附加定额扣除标准,或将定额扣除与据实扣除相结合,允许夫妻双方在标准范围内分摊扣除。